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阳城县陶瓷粘土矿有关问题的函
(晋国土资办函〔2009〕1号)
晋城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规范阳城县陶瓷粘土矿采矿权的请示》(晋市国土资矿字[2008]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国土资源部发证范围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范围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另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中规定“陶瓷土开采规模小于5万吨/年的属小型矿山”。据此,你市文件中附表所列陶瓷土企业应由你局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