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准确把握和执行环保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和程序,对环境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以教育为主。对偷排直排、未批先建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严厉查处。对具备试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可先行试生产,然后办理有关试生产批准手续。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按规定办理排污费缓缴手续。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当前应将现场执法重点放在易发生污染事故且污染危害严重的行业。
五、进一步为企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对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自治区的重点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帮助、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环保审批前的各项工作。对上报环保部和自治区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要按照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材料,争取早日获得环保部和自治区环保局的审批。同时,要主动与发改、经委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掌握信息,定期派员上门了解辖区重点企业的环保需求,做好跟踪服务。主动做好企业上市辅导期的环保指导工作,帮助其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帮助企业建立环境信用修复机制,对因环境违法等行为受到银行信贷限制的,要及时反馈信息,为企业获得信贷支持创造条件。加大环保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宣传力度,及时发布治污实用技术导则,为企业提供治理技术信息,为企业治污设施操作人员提供技术培训。
六、进一步加大资金项目支持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紧紧抓住中央扩大内需,大幅增加环保投入的难得机遇,超前谋划,做好中央各种专项资金项目的储备及项目前期工作。要指导企业积极申报中央各种专项资金项目,对已经确定的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的污染治理项目、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污染减排项目及环保自身能力建设项目,要会同财政部门尽快下达预算并抓紧开工建设。
七、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深化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村环保项目储备、申报,加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投入,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政策、机制、体制。重点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垃圾、污水、畜禽粪便、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工矿企业污染对农村的影响,集中治理一些污染严重的村镇,创建一批环境优美乡镇。加强农村环保调研,积极总结全区农村环境保护的典型经验,加强培训和宣传,大力推广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的适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