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联席会议议事时由市国土资源局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审议事项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涉及土地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需要调整的事宜;
第十条 土地供应年度利用计划及地块区位、规模、时序的确定;
第十一条 建设过程中涉及调整和置换土地的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市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事项;
第十三条 成片土地出让计划制定,宗地出让面积和规划条件审定;
第十四条 城区大面积或重点位置山体利用事项;
第十五条 大宗旧城改造项目认定;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用地改变用途的审议;
第十七条 规划、国土资源规划编制衔接和资源共享事项;
第十八条 国土管理与城市规划管理业务需衔接、协调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应一事一议。每一事项的决定,经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再做决定。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应以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凡进行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用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相关单位。
第五章 会议纪律与落实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会议质量与效率,与会者应按时到会,集中精力讨论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