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银行账户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台账。各处账户管理员依据审批、备案的情况,分别建立审批、备案台账,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电子文档和纸质表各一份(纸质表需由各处账户管理员和分管处长签字)送二处,二处统一负责全办台账的汇总工作。账户台账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登记预算单位账户申请个数,账户批复、账户备案、变更等情况(见附件9)。
第十六条 各处账户管理员要及时对本处所分管单位的银行账户备案信息进行整理、维护,确保备案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每年年底前,各处账户管理员务必要组织对分管单位银行账户的银行户名、开户银行、开户职能部门、账户用途、账户类别、账号等要素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整理。凡已审批未备案的账户,信息不完整或有差异的账户,各处账户管理员务必在备案信息上报前对其完成备案和修订工作。当年审批银行账户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备案信息录入工作。
第十七条 截止上年底银行账户审批的各类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分部门银行账户审批情况总表”、“分类型银行账户审批情况总表”、“分部门审批类银行账户批复情况明细表”、“分部门零余额账户情况表”“分部门备案类银行账户情况明细表”),由各处账户管理员在“账户管理系统”“统计报表”栏生成,并与登记台账核对,完成本处银行账户管理总结,对银行账户增减变化情况要重点加以说明。各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各项报表的电子文档、纸质表(纸质表需由账户管理和分管处长签字)和总结,一并送二处汇总。二处汇总后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财政部(国库司和监督检查局)。
第十八条 建立年检审核台账。我办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各处账户管理员根据预算单位账户年检情况建立台账(见附件10)。并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年检工作统计。
第十九条 银行账户年检统计报表(“银行账户年检情况统计总表”、“银行账户年检情况统计明细表”),由各处账户管理员在“账户管理系统”“统计报表”栏生成,并与登记台账核对,完成本处银行账户年检总结。各处在每年4月30日前,将年检工作统计报表的电子文档、纸质表纸质报表需由(经办人员和处长签字)和年检总结送二处。二处汇总后,在于每年5月15日前将汇总表及年检工作总结报告,上报财政部(国库司和监督检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