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现场年检审核,由各处根据非现场年检审核的情况,确定现场年检审核的单位,每年现场年检审核面不低于20%,现场年检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检查预算单位各银行账户的资金来源及实际用途是否与银行账户规定的用途相符、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规范管理情况等。
经办人员在现场年检审核结束后,根据现场年检审核的情况,填制纸质《××年度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现场年检情况表》(见附件7),提出审核意见。
3、经办人员根据现场年检和非现场年检审核的情况,填制纸质《××年度年检审核意见表》(以下简称《年检审核意见表》(见附件8),提出年检审核意见,交处长复核。
(四)复核。处长对《年检审核意见表》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提交办分管领导审定。处长对经办人员审核意见有修改要求的, 应要求经办人员修改后,再进行复核。
(五)审定。办分管领导对《年检审核意见表》进行审定,并签署审定意见,交账户管理员。
(六)年检信息管理程序:
1、各处账户管理员根据办分管领导审核签署的《年检审核意见表》,在“账户管理系统”程序账户年检“审核”栏中核对、修改账户信息后,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提交处长。
2、分管处长在“账户管理系统”程序,账户年检 “复查”栏中,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提交办分管领导
3、办分管领导在“账户管理系统”程序,账户年检“审查”栏中,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
4、各处账户管理员根据办分管领导审定的意见,在“账户管理系统”程序,账户年检“生成账户年检审核表和意见通知”栏,生成“年检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书”。
5、打印书面《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加盖公章送后交各相关经办人员送达各预算单位。
第十三条 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预算单位,各经办人员处应督促其按“年检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书”要求及时落实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和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年检工作结束后,各经办人员要组织对所分管的预算单位数量和账户数量进行一次清点,对分管的预算单位数量要与上年年检单位数量进行比较,如数量发生变化,应进行结构分析,其中包括新增、撤销、合并、更名等单位数量是多少;对当年没有参加年检的银行账户要注明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