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第一次申请的预算单位,应提供本单位基本信息情况,由二处负责导入账户管理系统“所辖预算单位信息”后,依次编号领取财政分配码。
第三章 银行账户年检
第九条 对预算单位截止年终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年检,每年1月31日之前完成年检申报受理工作,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年检审核工作。银行账户年检采取非现场审核和现场审核两种方式,非现场年检采取各处之间交叉审核。
第十条 经办人员负责将年检申报的要求及有关程序通知各预算单位,并督促预算单位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截止上一年12月31日前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上报我办年检。预算单位应填制《××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并提供相关材料(见附件4),报送我办相关处。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年检工作职责:经办人员负责受理、审核,处长负责复核,办分管领导负责审定,账户管理员负责输入电脑、登记台帐和打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
第十二条 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程序:
(一)受理。经办人员受理预算单位报送的账户年检材料(包括《××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电子文档),并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申报材料, 经办人员应要求预算单位补报或重报。
(二)“电子文档”审核
1、各处账户管理员根据预算单位申报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先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在“审核”栏中打开所要审核的预算单位的所有审批及备案的信息资料,逐一进行核对。
2、各处账户管理员根据核对的情况,填制纸质《××年度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非现场年检审核情况表》电子文档审核部分内容(见附件5)交相关经办人员。
(三) 申报材料审核
1、非现场年检审核按《上海专员办银行账户非现场年检交叉审核操作办法》(财驻沪监〔2008〕20号)执行, 经办人员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见附件6)。非现场年检审核的主要内容是:银行账户是否经我办审批、是否履行备案手续等情况,核对预算单位上年度资产负债表、12月31日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相关资料,审核是否存在擅自开户等情况,根据非现场年检审核情况,填制纸质上述《××年度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非现场年检审核情况表》资料审核部分的内容,提出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