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我办对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采取“一门式”的管理模式,设立牵头处和职能处,二处为我办银行账户管理的牵头处,负责对全办各类银行账户报表的统一汇总,向财政部汇报工作情况和请示问题,并负责对银行账户工作的政策解答、与财政部、预算单位、及内部各职能处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一、二、三、四处为职能处按照预算单位类别和各处的职责分工,负责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财政审批、备案和年检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银行账户审批和备案
第四条 银行账户审批的工作职责:经办人员负责受理、审核,各处处长负责复核,办分管领导负责审定,各处的银行账户管理员(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员”)负责输入电脑、登记台帐和打印《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银行账户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 银行账户的审批工作程序:
(一)受理。经办人员受理预算单位按规定报送的银行账户审批申请材料,包括《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电子文档等(见附件1),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报送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经办人员应要求预算单位补报或退回重报。
(二)审核。经办人员受理后,根据《办法》及《补充通知》、《补充规定》的规定,在 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申报材料的审核, 填制纸制《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核意见表》(以下简称《审核意见表》)(附件2),提出审核意见,报处长复核。
(三)复核。各处处长应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预算单位申报材料和经办人员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表》的复核工作,处长签署复核意见,提交办分管领导审定。如对经办人员审核意见有修改要求的,应视情况退回,要求经办人员修改后再进行复核。
(四)审定。办分管领导对复核后的《审核意见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交有关经办人员备案、归档。
(五)银行账户审批电子信息管理程序。
1、各处账户管理员根据办分管领导审定的意见,将预算单位上报的电子文档,录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专员办版)”(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在“审核”栏中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提交处长。
2、处长按照办分管领导的审定意见在“复核” 栏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提交办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