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上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驻沪监[2008]126号)
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对在沪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程序,提高监管服务水平,根据
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财库[2007]53号)的规定,结合银行账户网络化管理的要求,我们在对《
上海专员办银行账户审批具体操作规则》和《
上海专员办银行账户年检实施办法》合并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专员办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专员办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上海专员办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在沪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工作,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根据
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财库[2007]53号)、《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财库[2006]96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办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我办具体负责对中央在沪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的中央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和年检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