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项审计与稽查报告。中介机构完成专项审计、稽查后,需及时和企业沟通,按市政府国资委要求出具专项审计、稽查报告。市政府国资委将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稽查报告进行审核,对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审计或审计范围不完整、审计事项说明不充分、审计依据不恰当等问题的报告,将责成中介机构补充审计并修改报告,并作为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的依据。
(四)关于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专项审计、稽查的有关要求,参加审计的中介机构因无法确定事项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事先与企业沟通,并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反映。
对于被出具保留意见报告的企业,市政府国资委将按规定降低其考核等级。企业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在审计报告出具20日内组织整改,整改意见报市政府国资委。企业整改验收后,市政府国资委将按规定考虑是否恢复考核等级。
(五)企业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专项审计、稽查对业绩考核工作意义重大,各企业务必要积极组织财务、资产、人力资源等部门密切配合,严禁任何企业、任何人以商业秘密、内部资料等为借口,干扰和阻挠正常审计,一旦发现,市政府国资委将责成予以纠正,并按规定严肃处理,确保专项审计、稽查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全面掌握、深刻领会,严格贯彻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及工作要求
(一)业绩考核方面
1.实施全口径考核。企业应按规定将所属的国有(集体)及国有(集体)控股(相对控股)企业(二级及以上子公司、二级以下重要子公司)全部纳入业绩考核范围,包括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亏损企业、分离改制后的壳企业、拟破产、改制重组企业、代管、托管等企业。
凡发现企业存在应纳入未纳入考核范围子公司(分公司)的,每发现漏报一户视情扣减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的1%。
2.消化以前年度不良资产的核实。企业2008年新增的不良资产,经审计查实,做调减当年实现利润及相关指标处理。企业当年消化以前年度不良资产,经确认后,将根据不同情况还原计算当年实现利润。企业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成本费用,将责成企业调账,并相应调整当年利润。
年末清算时,企业要对2008年消化以前年度的不良资产进行核实,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连同证明材料一并提供给承担审计的中介机构。市政府国资委将根据审计情况作出是否进行调整的意见。
3.企业应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为规范企业会计核算,提高资产质量,对2008年度未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年终清算时扣减利润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