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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等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资金使用单位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其中,资本性支出应提报项目的立项(备案)依据、可行性分析报告;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应提报劳动部门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应提报有关支出的原始凭证;企业划转、重组等支出应提报有关部门审批依据。预算支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资金使用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重大市场变化,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由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进行预算调整。原则上,增加支出的,应当有相应的收入来源或结余资金弥补;调减收入的,应当有相应的压缩支出或减少资金结余等措施。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一个月内,预算单位编报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市财政局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各预算单位按照批准的国有资本收益收支计划报告,积极督促企业完成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任务,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支计划执行的过程控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纠正计划执行的偏差;监督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建立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报告制度,资金使用单位应于每季度报送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项目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对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暂缓兑现。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未按市政府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或未按规定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擅自挪用预算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资产评估、清算审计等专项审计中违规执业,提供虚假报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市国资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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