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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二)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
  (三)企业划转、重组所需要的资金支持
  (四)其他经批准的资金支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费用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国资监管职能,在行政办公费用以外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审计、评估及清产核资费用
  (二)项目投资前的审核论证相关费用
  (三)咨询及诉讼费用
  (四)课题研究及培训费用
  (五)信息化建设及维护费用
  (六)其他费用

第三章 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第九条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预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
  (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拟订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具体要求、报告格式、编制方法,并于每年7月底前向相关企业布置下一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预算编制的具体事项。
  (二)8月底前,企业将编制的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项目计划报预算单位,同时抄报市财政局;预算单位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审核汇总编制的国有资本收益支出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预算建议草案,市财政局商市国资委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编制市级国有资本支出预算草案,于11月底前报市政府。
  第十条 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的名称、内容、目标;资本性支出项目的立项(备案)依据,可行性分析;费用性支出项目的必要性,具体的支出范围,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主要包括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的审核意见,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政策目标和组织实施情况,年度预算支出规模及项目分类等。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编制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主要包括对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审核意见、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支规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等。

第四章 支出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决算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于20个工作日内批复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自市财政局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下达企业,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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