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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国资预算〔2008〕23号)


各监管企业: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的管理,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青岛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青政发(2008)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直接出资或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国有资本收益结余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二章 收益支出范围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划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 资本性支出。
  (二) 费用性支出。包括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和国资监管支出两部分。
  (三)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国家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规划等要求,依据市场经济原则,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所进行的资本投入,具体包括以下资本性支出项目:
  (一)新设企业国有资本注入
  (二)现有企业国有资本增资扩股投入
  (三)认购股权、股份支出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符合条件企业改革、重组提供的部分支出,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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