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做好2008年度财务决算有关备案工作的通知
(青国资统评〔2008〕10号)
各市管企业、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保证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决算工作质量,根据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度财务决算有关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
(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对决算范围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管企业本部及下属有实质控制权的正常经营的各级子企业应全部纳入年度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分别填报全套财务决算报表;另外,对关停并转非持续经营企业,虽不纳入财务决算范围,但也必须按照决算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因此,各市管企业应当结合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等资料和要求,组织做好所属企业(单位)的清理核实工作,对子企业户数、管理级次、股权结构、控制能力、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清查,并严格依据《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范界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不得存在应纳入未纳入或不应纳入而纳入合并范围的情况,对于按规定可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应逐户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各市管企业应对当年度全部子企业或财务决算合并范围与上年度不一致的,分级次说明变化情况及原因,并提供相应子企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企业合并范围备案材料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按照树型结构填报《市管企业及所属全部子企业情况备案表》(附件1)。
二、重大财务事项备案
按照我委《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披露工作意见〉的通知》(青国资统评〔2007〕20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青国资委〔2006〕47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管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青国资委〔2007〕129号)要求,各市管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将限额以上的重大投融资、担保、资产采购、资产处置、大额资金往来、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和核销、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等重大财务事项报我委备案或核准。但在日常财务监督工作中仍发现部分企业未对此予充分重视,存在报送不能及时、不全面和越权处置等问题,因此,各市管企业应在本次年度决算工作中对本年度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全面排查疏理,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格式和程序报我委备案,并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严肃工作纪律,杜绝此类瞒报、延报问题的发生。
三、财务决算审计事务所选聘
(一)各市管企业应根据的《青岛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青国资统评〔2004〕12号)有关规定,按照2008年度财务决算总体要求,从市国资委公布的备选库中,选聘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企业2008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报我委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业务约定书及承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审计费用、审计范围、工作时限等,并填报《市管企业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备案表》(附件2-1)和《市管企业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明细表》(附件2-2)。各市管企业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原则上为1-2家,最多不超过3家(含所属上市公司选聘的审计事务所),同时应明确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业务量应不低于50%(企业户数过半、资产总量过半)。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主审业务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外地中介机构)承担审计任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我委组织的财务决算培训,未组织参加培训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参与2008年度市管企业决算审计工作。
(三)承担2008年度市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应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还应按我委有关要求出具财务情况表及专项说明等相关决算材料,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和财务风险进行评价和确认。另外,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选派两名审计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担任市管企业2008年度决算主审项目负责人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我委组织的财务决算会审,会审工作作为后续服务内容列入市管企业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