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党委转发青岛市文明办《关于复查和评选“青岛市服务名牌”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资宣传〔2008〕8号)
国资委系统各企业(单位)党委:
现将青岛市文明办《关于复查和评选“青岛市服务名牌”的通知》(青文明办〔2008〕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
为做好有关单位复查和评选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1、请参加复查的单位认真按照《青岛市服务名牌创建暂行管理办法》(青文明〔2003〕2号)文件要求,重点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迎办奥运会等工作,对服务品牌的创建和发展工作进行总结,形成自查报告,并提供当选“青岛市服务名牌”以来的相关材料。
2、拟申报第五批“青岛市服务名牌”的单位要按照《青岛市服务名牌创建暂行管理办法》,设立专门文档,系统地整理申报材料,积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填写申报表。
3、国资委党委将组织力量,在11月中旬对新申报单位和部分参加复查的单位进行考评,在广泛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国资委系统内排序后,统一向市文明办推荐。
4、各单位复查和评选申报材料(格式按照青文明办〔2008〕38号文件要求)请于10月31日前上报国资委党委(联系部门:宣传与群众工作部;联系人:常青;联系电话:83786835;邮箱:changqing25@163.com)。
附件:关于公布《青岛市服务名牌创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党委
2008年10月17日
关于复查和评选“青岛市服务名牌”的通知
(青岛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 2008年10月7日)
各区市、市委各工委、市直各单位文明办(宣传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文明行业创建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的品牌发展战略,根据《青岛市服务名牌创建暂行管理办法》(青文明[2003]2号)的规定,按照市文明委的工作部署,将评选第五批“青岛市服务名牌”,并对前四批“青岛市服务名牌”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申报范围
(一)复查范围:青岛市已评选命名的40个“青岛市服务名牌”(名单附后)。
(二)申报范围:凡已确立服务品牌且开展创建活动三年以上,服务水平得到广大群众认可,对外有较大影响力和美誉度,已申报专利或商标注册的,均可申报“青岛市服务名牌”。
二、复查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