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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对报送的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法制局应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严格审核,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终结。特殊的随到随审核;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三、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加强对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是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需要,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直接体现,关系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关系到社会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权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市县政府及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依法行政重大意义的认识,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二)建立健全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制度。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对政府

  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核是必须的重要规则和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合法性审核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更不得擅自将未经合法性审核的具体行政行为付诸实施,确保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合法、正确。

  (三)建立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的责任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行政部门拟报市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认真调查研究,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法制机构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法制审核;政府办公厅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行政部门拟报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认真审核后方能转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法制局要依责依法实施合法性审核,确保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有据、合于情理、合乎实际,确保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得以正确实施和落实,以提高政府的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

  (四)建立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责任追究制度。因报市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行政部门所提交的案卷和有关材料不真实、不全面或错误的,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或有意规避合法性审核的,造成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在本年度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中视为不合格;造成行政赔偿或补偿的,有关部门承担全部费用,对负有故意或重大行政过失责任人员依法追偿;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严格依照《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追究责任,对其他负有相关责任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严格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和《郑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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