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郑政〔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涉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逐渐增多,且判决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实施程序违法而被撤销或变更、赔偿或补偿的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绝大部分是因为市政府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未经合法性审核。这些违法行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损毁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为了更好地保证政府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正确性,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政府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败诉率及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郑政〔2008〕38号)的规定,现就加强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的范围
凡是市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就特定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职权行为,均应当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列方式表现的文件或法律文书:
(一)共同加盖“中共郑州市委”与“郑州市人民政府”印章制发的。
(二)加盖“郑州市人民政府”印章制发的。
(三)以市政府会议纪要或者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等形式作出的。
(四)标明经“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共同加盖“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章制发的。
(五)标明经“郑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加盖“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章制发的。
(六)加盖市政府工作部门印章,但在制发文件时标明经“郑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等形式作出的。
(七)收回、注销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的,变更土地用途的,或其他重大土地管理具体行政行为,加盖“郑州市人民政府”印章制发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