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喀什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8]1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各有关单位:
《2008年喀什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2008年喀什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8〕39号),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我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3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以保障环境安全、促进污染物减排为目标,在巩固前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促进我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开展环保后续督察,巩固环保专项行动成果
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5年以来,自治区、地区和各县市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限期整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和取缔关闭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地区环境监察支队要对自治区和地区挂牌督办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各县市要对本县市挂牌督查案件逐一进行核查,确保挂牌督办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处罚到位、责任追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