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申请核拨新疆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退休人员“三项费用”的报告
(喀署办发[2008]139号)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自治区党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研究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问题>》(新党财办【2008】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建工(集团)改制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新政阅【2008】14号)文件精神,以及2008年6月24日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喀什地区行署签订的《新疆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式移交喀什地区管理协议》。移交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六建在移交中,享受自治区赋予新疆建工集团的相关政策,企业所欠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及离休人员及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遗孀、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各项费用,移交中所需的余命年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先期垫付,列入建工集团改制成本”,按照协议内容规定,现将新疆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喀什地区退休人员整体移交喀什地区所需的“三项费用”测算情况上报贵厅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并请给予审核拨付。“三项费用”测算依据、标准及所需费用如下:
一、“三项费用”测算依据及标准
1、企业退休人员所需医疗费用的测算依据及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43号)和《关于发布自治区2007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29号)及《
关于转发<关于破产关闭、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安置三项费用核算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喀署办发【2008】1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具体标准为:退休人员所需医疗费用的缴费基数为1786元/月(2007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均货币工资),并按余命年每年递增15%;实际测算出喀什地区退休人员平均余命年为12年(以喀什地区退休人员的年龄与75岁余命年之差相加除以喀什退休总人数得出);缴费比例为8.5%。截止2008年5月31日在喀什退休的人员有769人,另加库车5人(1人自愿申请从库车转入喀什,4人为六建医院退休人员),现共计774人。所需医疗费用共计40892678.13元(详见《新疆六建(喀什)退休人员三项费用测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