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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地区卫生局关于全面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二、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监管。要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自律机制,严格执行合作医疗“三个目录”,将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医药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县市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费用要控制在药品总费用的10%以内,地区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控制在20%以内。
  十三、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工作效率。各县市要切实落实相应办公经费、办公场地,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力争到2008年底,全区全面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实现县级新农合业务操作系统与自治区新农合信息平台的并网运行。尚未开展信息化建设的喀什市、麦盖提、巴楚和伽师四个县市要在认真做好信息化建设前期准备的基础上,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年内完成建设任务。
  十四、根据自治区的总体部署,按照行政村服务人口在500人以内设立1名乡村医生岗位,500人以上行政村,根据实际设立1-2名乡村医生岗位的配置标准,做好乡村医生岗位设置规划,逐步将有学历、有资质的乡村卫生人员充实到村医岗位。从今年起将乡村医生的月补助标准由80元提高到200元,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月补助标准提高到500元;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自治区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在充分利用村现有公房基础上,解决好村卫生室的用房问题。
  十五、各县市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营造声势,把新筹资标准和党中央、国务院对南疆三地州提出的特殊补助政策宣传到位,充分调动群众自觉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广大的农民更加了解参加新农合带来的好处,努力将我区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让更多的农民在合作医疗中受益。对于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的收缴,要结合宣传工作的开展,边宣传、边收费,确保每年12月31日将所收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
  十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社会劳动保障、财政、民政、人事、农业、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探索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互借鉴、互为补充的有效运行模式和补偿方案,充分发挥两种制度优势,构建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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