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2008年度参合农民累计补偿封顶线不低于20000元。单次住院补偿费用达到最高封顶线时,除按常规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基金补偿外,还可以享受大病医疗补助。报销剩余部分住院费用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按不高于15%补助,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按不高于20%补助,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按不高于25%补助,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不高于30%补助,50000元以上,按不高于35%补助,单次大病补助封顶线不高于20000元。
六、对患恶性肿瘤手术或放化疗、严重心脏疾病手术放支架、搭桥、瓣膜置换、骨关节置换和脏器移植等大病治疗困难的群众可以预支部分医疗费用。预付资金总额应当控制在可以报销的金额之内。
七、对确定为民政救助对象的患者,除按合作医疗基金报销外,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实行差额补助或全额补助。
八、对农村孕产妇常规住院分娩从合作医疗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中给予补助,县市医院不超过400元,乡镇医院不超过300元。对难产和急、危、重症孕产妇实行合作医疗资金与妇幼卫生项目资金捆绑使用,除享受合作医疗报销补偿(不设起付线)外,还可从降消项目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补偿。
九、对参加合作医疗外出务工的农牧民在异地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可参照本地农牧民同等标准补偿。
十、不断完善免费体检和二次补偿制度。根据合作医疗基金年度使用分析测算,建立免费体检和二次补偿制度,并将孕产妇、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体检纳入免费体检中,努力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开展免费体检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合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对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要提出医学建议并提供必要的后续服务。
十一、不断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简化就诊、转诊和补偿手续,着重解决农牧民转诊、报销手续繁琐、工作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常规转诊须报县市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备案即可;对于危重、急诊等特殊病人可以直接由乡镇卫生院或者县级医院转诊至地区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要简化资金拨付流程,财政部门收到卫生部门的统筹资金使用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以保证招标药品、耗材和诊疗费用的及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