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分年度实施计划要具体明确,要按业务用房整修项目和基本设备配置项目分类编制。业务用房整修项目要重点说明每个纳入规划的村卫生室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需求、资金筹集和完工时间等。基本设备配置项目要重点说明每个纳入建设的村卫生室计划配置设备的名称、台件、资金需求、资金筹集和完成时间等。
第八条 业务用房整修项目具体实施程序一般包括:
㈠建设准备工作。根据建设规划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设计施工图纸,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施工单位,组织订购施工材料等;
㈡组织项目实施。由各县(市区)统一组织,乡镇政府共同参与,乡镇卫生院和所在行政村负责具体建设。
㈢项目竣工验收。当项目按建设规划方案的规定内容完成后,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县卫生、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㈣绩效评价。当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一段时间后,对项目的建设规划、组织实施、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基本设备配置项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经批准的基本设备配置项目计划等有关规定,由各县(市、区)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严格按照建设规划方案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不得任意变动建设计划和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市建立日常调度制度,各县(市区)定期督查报告项目进展和实施情况。实行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即及时将项目规划、项目内容、资金补助、项目进度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实行工程合同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要求、总造价和工期,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制。各县(市、区)年度计划内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整修和基本设备配置项目全部结束后,以县(市、区)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级统一组织考核验收,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考核验收情况统一报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2008年完成项目,各市于2009年2月底前报送考核验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