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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整修和基本设备配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整修和基本设备配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规财发[2008]9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加强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管理,确保优质、高效完成任务,切实改善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7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整修和基本设备配置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山东省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整修和基本设备配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村卫生室建设的业务用房整修和基本设备配置项目。
  第三条 村卫生室建设项目遵循的原则是规模适度、装备适宜、功能适用、经济合理。
  第四条 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任务目标:2008年至2011年,对全省(不含青岛,下同)村卫生室集中扶持,突出业务用房整修、基本设备配置和乡村医生培训项目,提升其服务能力。
  第五条 业务用房整修和基本设备配置项目完成后,每所纳入建设范围的村卫生室应达到以下标准:
  ㈠业务用房要达到80平方米,服务人口较多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要相应增加。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四室分开”,应符合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条件。房屋建设要考虑满足耐久、防火、抗震、建筑节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地面和墙壁要硬化。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立中医诊室、预防保健和康复室。
  ㈡基本设备配置原则上应达到《山东省村卫生室基本设备配置标准》。有条件的可配备电脑、打印机等信息化管理设备。
  ㈢县(市、区)统一制作标牌。尺寸为60cm×40cm,名称为“××县××乡镇××村卫生室”,由县(市、区)统一编码。标牌悬挂于村卫生室左侧。
  第六条 各县(市、区)要科学制定区域内村卫生室规划建设方案,包括总体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设规划方案经市审批,报省卫生厅、财政厅备案审核认可后,以县级为单位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市级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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