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在办理报废、调拨过户等变更手续时,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应凭统一制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注册凭证》,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使用管理
18、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公务用车用于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
19、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车辆编制,按一定标准核定车辆经费。
20、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维修、加油、保险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严格执行公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统一保险有关规定。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行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21、本管理办法下发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参与,对全市党政机关实际使用车辆进行实名制登记,全面摸清各部门和单位车辆配备、使用情况,按本办法规定严格执行编制管理和配备标准。
22、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领导及责任人,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2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的公务用车,市公安车管部门不予注册登记、核发牌照和办理过户手续;市财政部门停止保险、维修和使用等经费供给。
24、县(区)和市直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公务用车改革的新途径和新办法。车改方案一经成熟,经批准后可先行公务用车改革试点。
25、县(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由县(区)根据省纪委皖纪发〔2008〕7号通知精神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制定相应办法。
2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市出台的公务用车管理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