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办[2008]57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市委、市政府同意《马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5日
马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根据省纪委《关于转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纪发〔2008〕7号)精神,学习借鉴省内有关城市的做法,结合马鞍山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中的党政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市工商联机关,市级各人民团体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
部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办法》核定车辆编制和配备标准。
2、本办法中的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所使用的市财政拨款购置、上级单位划拨、单位自筹资金购置和接受社会有关组织赠予的各种型号的轿车、吉普车、越野车、商务车、旅行车和20座以下客车等非经营性用车。
第二章 配备标准
3、市级领导用车排气量不得超过2.0升,价格在25万元以内。其他副厅级干部按此标准执行。
4、县级单位公务用轿车排气量控制在1.8升以下,价格在20万元以内。
第三章 编制核定
5、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编制数按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核定。
(1)在职市级领导每人核定1辆相对固定公务用车,不占所在部门车辆编制数。
(2)市几套班子机关公务用车按照省直单位定编标准执行,即按县处级领导职数(含调研员、副调研员)1-2人1辆,3人2辆,4人3辆,5人4辆,5人以上每增加3人增配2辆定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