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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卫农卫发〔2008〕7号)


各市卫生局: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现将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08]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地要加强新农合健康体检工作,严格新农合体检基金支出,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要合理确定体检项目,除一般体格检查和三大常规检查等基础项目外,从血糖、肝功能、胸透或胸片、心电图、B超(肝、胆、胰、脾、肾)、妇科病检查等比较实用的项目中选择至少3项。要慎重选择承担新农合健康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严格体检登记。将新农合健康体检的时间、项目和费用在合作医疗证上登记备查。加强新农合体检基金监管。新农合健康体检基金原则上从农民家庭账户结余或其他基金中支出,不能按照体检费用全额支付,也不得超过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3%。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健康体检项目,不予支付体检费用。对虚报体检人数、套取健康体检资金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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