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设置,合理拉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实行分段补偿,补偿比例一般为60%,但不得高于70%。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以实行分段补偿,但分段不宜过多,可分为起付线至5000元、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和10000元以上三段,各段内的补偿比例根据基线调查和以往年度补偿方案运行情况确定。为减轻参合农民大病负担和以大额医疗费用补偿为主,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设置不宜过低,与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差额不宜过大,实际补偿比不低于25%。探索并鼓励按病种付费,由各市统一确定病种,按照医疗消费水平和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制定收费定额及入、出院标准。门诊补偿比例由统筹地区测算确定。对费用较大的慢性病及其他特殊病种补偿比例,起付线以下按照当地门诊补偿比例予以补偿,起付线以上由统筹地区根据病种数量和医疗费用发生情况测算确定。
四、进一步明确补偿范围
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各地不得随意增减品种。要把基本药物目录使用情况纳入新农合考核的重要内容。目录外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在村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分别不高于5%、10%、15%和20%,并将其作为对定点医疗机构考评的重要指标。可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但不得高于10%。公共卫生、婚检等服务项目不得列入合作医疗补偿。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按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也可实行定额补偿。对于新农合筹资缴费期后至下一个筹资缴费期之间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用其母亲的姓名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对于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或符合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应先执行商业保险赔付或优惠政策,再对参合农民医疗总费用按新农合补偿规定给予补偿。对慢性病和其他特殊病种补偿,应由各市统一确定病种、标准和补偿程序。要按照《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08]7号)要求,认真做好体检工作。
五、严格掌握参合范围
严格执行新农合以户为单位参加,参合人员应是登记为农业户籍的居民。已经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可以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农村居民。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里制定的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户籍及其享受的户籍政策界定新农合覆盖范围,农村户籍中小学生、外出务工农民(不包括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均属新农合参合范围。各地要把不同人群分别纳入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不同范围进行科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