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非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由市信息办负责项目技术方案的审查。
第十九条 必须招标的信息工程项目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市信息办对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 从事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信息工程项目。
第二十一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当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系统,保证建成的信息网络和应用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其中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报市信息办备案。市信息办应根据备案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合理化建议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决算审计,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和转资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实行验收、评估机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引进专家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验收后满一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请市信息办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项目运行维护费核算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签订信息工程质量免费服务条款。免费服务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或将此免费服务制度在招标文件中纳入招标项目要求或评标标准。
第五章 信息资源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有益于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并能被开发和广泛利用的信息。其开发利用包括信息的采集、处理、交换、共享和服务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