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确因需要作相应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规划编制程序办理。
第三章 信息产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产业,是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通信业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
第十一条 市信息办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要求,会同市有关部门,通过编制市信息产业发展目录、设立信息产业专项资金,引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市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电子信息产品的制造、软件的研发与推广、人才的培养以及信息服务的开展,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鼓励开发、生产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
从事信息产业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在本市从事信息产业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和规范,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十四条 从事信息产业的单位应按本市信息产业经济指标报表制度将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有关情况报送市统计部门。
第四章 信息工程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和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十六条 信息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政务信息工程,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采购软件、服务和培训,并应当购买正版软件。
第十七条 市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凡需政府投资建设、补助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须报经市信息办审核同意后,投资主管部门方可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