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79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马鞍山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信息化规划、实施信息工程和服务、开发利用信息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信息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市场主导、适度调控的原则。
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必须与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四条 市信息产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审核、监督,以及有关的技术与应用标准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及县区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本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
第六条 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由市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信息化建设规划,结合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制定专项规划和区域信息化规划,报市信息办备案。
第八条 市信息办定期公布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