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每平方米40元;
2.非住宅每平方米56元;
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32元。
(三)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筑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1.城市建成区内,住宅每平方米7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5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60元;
2.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住宅每平方米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4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8元。
第六条 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非赢利性社会福利事业用房、精神病院用房、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室,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教学用房,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高校在校外建设的学生公寓和其它教育、生活服务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不包括经营性用房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工业厂房,仓储、研发、物流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对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住宅每平方米25元;
2.非住宅每平方米35元;
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0元。
(七)自行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的独立矿区,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规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减免范围以及其他项目中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规划局提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申请人应说明减免理由,并附减免依据。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开办和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有关日常事务统筹由市规划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