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政办[2009]1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2月2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不包括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市规划部门依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按《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马政〔2008〕72号)执行。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
1.住宅每平方米50元;
2.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70元;
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0元。
(二)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8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