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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相关人员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县区水利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供水企业及其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五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县区制定供水价格。城市供水单位的趸售水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所辖区域内各供水单位的分类水价和相关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政策规定和供水单位合理的运营成本、供水规模以及用水户承受能力,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整机制,并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用水户均要安装经质量监督部门校准的水表,按量付费。用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的,供水单位可加收滞纳金或停止供水。因水表发生故障致使计量不准或不计量等非人为情况时,可比照上月的用水量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协商收缴水费。

  第三十条 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公示水价、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

第六章 有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区、乡镇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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