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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受益的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招标、承包、租赁、转让使用权和委托经营等形式,确定管理单位和管理方式。

  (二)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财政性资金投入为辅建设的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资产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集体决定管理方式。积极推行民主协商,成立用水户协会,实行自主管理。

  (三)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投资为主、财政性资金投入为辅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投资者进行经营管理。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人参与管理,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监督。

  (四)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归投资者所有,由投资者自主经营,实行 “自建、自有、自管”的管理体制。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行使监管职能。

  (五)通过BOT模式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县区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国有资产投资总额和占有比例,并在县区国资部门进行登记。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跨乡镇工程由县区政府)负责对其运行进行监管,定期进行清产核资或财务检查,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及国有资产安全。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

  (二)按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

  (三)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供水设施安全;

  (四)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维护,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正常安全运行,满足当地人畜饮用水需求;

  (五)定期向县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报告和运行报告,真实反映供水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需承包(租赁)经营的,由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跨乡镇工程由县区政府)对承包(租赁)者资质进行审查、通过后,工程所有者方可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包(租赁)给承包(租赁)者经营。承包(租赁)经营合同须明确承包(租赁)期限、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年承包费不得低于年提取的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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