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9]1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马鞍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持续稳定发挥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以及《安徽省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建设的各类供水工程。
第三条 县区政府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使行业管理职责。
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保、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个人、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推行企业化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建立合理核定水价、计量收费、以水养水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投资渠道和工程规模,明晰产权归属,确定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部分,经县区国资部门登记后,由乡镇政府进行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