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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明确对学校及福利院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明确对学校及福利院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9]2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证冬季正常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精神,全区各市、县根据本地供热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了集中供热价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支持我区公益事业的发展,现将学校、福利院的供热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学校(包括教学和学生生活)、幼儿园、福利院的供热价格按居民住宅标准执行(出租营业房除外)。

  二、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三、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的福利院,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福利院,包括(1)儿童福利院;(2)养老院、敬老院和老年公寓等。

  四、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的供热,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供热。

  五、全区各供热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本通知规定和其它违价行为的要按照《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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