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督办职责分工)市局办公室是全局的督办工作负责部门,负责全局督办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各分局、局直属事业单位办公室(综合科)是本单位的督办工作负责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辖国土所督办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市局政工人事处和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我局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行政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全方位、全过程、自动化督办)局督办部门运用局内网各相关系统,并运用网络通讯技术,对所有任务各办理环节的办理时限及承办人实行全过程、自动化督办。督办过程中产生各类通知和文件均应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在线消息等方式发出,必要时才发送书面文本。
第二十八条 (预警、催办、督办)办理任务期限即将到期和超过期限时,局督办部门通过系统分别发出预警信号、催办通知和督办通知,其中:
(一)办理总时间剩余3个工作日仍未办结时,办文系统发出黄色预警信号,并发送催办通知给当前承办人;
(二)办理总时间、当前办理阶段及承办人的办理时间已过仍未办结,以及督办任务到期仍未反馈完成情况的,在超期1个工作日之内,办文系统发出红色警告信号,并发送《督办通知书》及警告通知发送至当前承办人、当前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时抄送局纪检监察部门。
对我局纳入由市监察局直接监管的行政审批网、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和市重大投资项目电子监管系统的相关业务的督办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督办人员的要求)在督办工作中,局督办人员可到相关部门了解督办事项的进展及落实情况,查阅与督办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同时,督办人员应加强工作责任心,防止漏催、迟催,对在督办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办公室领导和分管局领导作专题汇报。对于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督办人员应每天进行查看,发现异常问题应立即与承办部门、信息中心及市监察局沟通协调,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重点工作分解、跟踪、检查与汇报)局督办部门应对第二十五条中所列的重点工作进行任务分解、交办,明确主办部门、协办部门、责任领导、责任人、办理时限等,并对上述工作进行跟踪,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汇总工作落实情况,对问题复杂、推进难度大,或主办部门牵头不力、进展缓慢的工作,视重要程度在局领导工作例会上作专题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