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业务公文:是指我局接收社会申请单位及个人的业务来文。市局、各分局及局直属事业单位窗口统一对外受理业务公文,其他部门不能自行受理(市局信访件由市局信访维稳办公室受理,复议诉讼类法律文书以及议案、建议、提案由政策法规部门签收后交窗口受理)。
第六条 (公文处理的定义)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录入、登记、拟办、审核、呈阅、承办、分办、转办、传阅、催办、反馈、办结、归档等程序;发文办理指以本局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审核、审批、签发、校核、编号、印制、用印、分发、存档等程序。
第七条 (登记和扫描)受理部门将符合收文条件的来文接收后进行公文登记,产生文号,录入系统,并对受理公文的各项材料进行扫描。其中,行政公文不再传递纸质文件,存放在机要室;业务公文转主办部门接收。
第八条 (拟办意见)受理部门拟办人应当认真阅读受理的公文,写出内容摘要,提出拟办意见。其中,内容摘要应当言简意赅、概括精准,包括公文意旨、与本单位相关事项、办理要求与时限等核心内容;拟办意见应该对办理程序、工作分工、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办理时限及程序性的办理要求提出明确的处理办法,并对文件的送阅范围提出处理意见。必要的,可对协调过程和协调结果进行记录。
第九条 (拟办)拟办意见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受理部门指定并启动该公文的主办部门,如有必要,可增加协办部门;对于比较紧急的公文,受理部门在拟办意见呈批的同时,可先指定具体部门“预办”;分局或事业单位主办的公文,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二级拟办操作或增加“上报市局”分段。
第十条 (主办负责制)所有公文办理实行主办负责制。主办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公文办理,并对公文办理的全过程负总责,包括接收公文、指定协办部门、督促协办部门按照要求和时限提交信息和意见、汇总和整理相关意见形成处理意见、草拟公文以及公文归档等。公文的主办人由主办部门负责人通过系统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