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规划局负责对全市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改造进行规划指导;组织对列入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及时办理改造项目的规划手续。
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列入改造计划的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用地情况进行专项清理,做好改造项目的地价测算工作,并及时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
6.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7.市发改委负责将我市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扶持资金;对列入整治改造计划的项目及时办理立项手续。
8.市物价局负责全市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安置房的价格管理,会同建设、房管部门确定安置用房的成本价格。
9.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区县、高新区查处违章搭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行为,维护整治改造后居住区的环境秩序。
10.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执行本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这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政策措施尽快启动、顺利实施,确保政府投资安全、透明、高效地管理和使用。
(二)组织领导
成立淄博市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的整治改造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县、高新区也要建立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组织机构及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整治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区县、高新区要落实目标责任制,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政府督导,规范招投标,严格建筑安全和质量管理,确保整治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市建设、房管、规划、国土、财政、发改、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协调、支持、配合改造工作。对各区县、高新区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实施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政府与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签订整治改造目标责任书,有关工作情况纳入政绩考核。市级财政设立奖励资金,对在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一定奖励。
附件:
1.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略)
2.全市老旧工矿居住区整治改造任务(略)
3.全市城中村改造任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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