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充分考虑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居民和城中村村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改造规划为住宅类项目的,一般实行就近安置。
1.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拆迁安置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或计租表载明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产权交换就近安置,安置面积可免交被拆迁房屋年份差价和结构差价购房款,多出安置面积部分由被拆迁户按照住房成本价格购买。拆迁安置也可根据被拆迁居民意愿和拆迁安置的实际情况进行货币补偿。
2.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城中村人口、土地规模、地域位置合理确定人均居住用地和人均生活保障用地。拆迁安置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或计租表载明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就近安置,多出安置面积部分由被拆迁户优先购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十一、整治改造的责任分工和组织领导
(一)责任分工
1.按照属地原则,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严禁借城中村改造的名义在集体土地上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要对集资合作建房严格审查把关,杜绝不符合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工矿企业组织集资合作建房、不符合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个人参与集资合作建房。
2.市建委牵头指导全市老旧工矿居住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并承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老旧工矿居住区、城中村整治改造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在核实全市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老旧工矿居住区、城中村的基础信息档案,并提出2009-2011年全市老旧工矿居住区、城中村整治改造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做好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环节的管理,确保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3.市房管局牵头指导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并承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在核实全市棚户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建立棚户区的基础信息档案,并提出2009-2011年棚户区改造的具体目标和任务;组织做好改造拆迁评估管理工作,严格拆迁计划管理,在年度拆迁计划安排中,优先满足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改造的拆迁需要,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将改造项目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规范完善改造项目的后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