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新建小区应保证供暖、供电、供水、排水、医疗卫生、社区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安全防范、管理服务用房等设施配套齐全,并按照规划要求,搞好道路硬化、绿化、亮化,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建筑节能符合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改造提倡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建设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型住宅。
(二)老旧工矿居住区整治标准
老旧工矿居住区的整治,要拆除违章建筑和逾期临时设施;集中整治乱贴、乱画、乱摆、乱放等“脏乱差”现象;补植增辟绿地,搞好绿化美化。
完善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垃圾收集、电信、邮政等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及公用设施。具备条件的要对老旧工矿居住区内的社区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安全防范、管理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设备进行补建。
有条件的老旧工矿居住区,要按照“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的要求,实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另外,要做好老旧工矿居住区内危旧房屋主体结构加固、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整治工作。
九、整治改造的后续管理
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考虑居民支付能力,探索整治改造项目的后续物业管理模式。对居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具备一定条件的,可推行不同等级的专业化物业服务,由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需求和支付能力,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基本的物业服务,合理收取服务费用;对于居民收入水平较低、尚不具备引入专业物业服务条件的,可依托业主委员会,实行小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整治改造前由市政、环卫、绿化部门及街道、工矿企业承担的诸如小区垃圾清运、路灯照明、市政设施养护等工作职能和费用,整治改造后仍由相关部门、企业承担,可有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
推行城管执法进社区,专业执法与社区管理相结合。严肃查处和纠正新的违章搭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违法和不文明行为。通过宣传引导,提高社区居民的文明意识,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维护整治改造后居住区的环境秩序。
十、拆迁安置措施
(一)规范拆迁工作
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改造的拆迁工作分别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工矿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要严格规范拆迁行为,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建议,做好沟通交流和说服引导工作,取得广大被拆迁人的支持、配合和拥护。被拆迁人应顾全大局,以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城中村广大群众的整体利益为重,积极理解、支持、配合改造拆迁工作。
(二)妥善安置被拆迁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