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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

  五、整治改造的目标任务
  从2009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市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部分城中村的整治改造工作。通过整治改造,使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居民和城中村村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进一步完善,城市环境明显改善。
  (一)2009-2011年整治改造任务
  改造20个棚户区,安置面积60.27万平方米,安置7028户(区县具体任务附后);整治改造38个老旧工矿居住区(其中拆迁改造项目24个、整治项目14个),安置面积89.45万平方米,安置10059户(区县具体任务附后);改造68个城中村,安置面积295.64万平方米,安置22207户(各区县、高新区具体任务附后)。
  (二)2009年整治改造任务
  1.改造8个棚户区,安置面积32.86万平方米,安置3124户。其中张店区1个,淄川区1个,博山区1个,周村区1个,临淄区2个,高青县1个,沂源县1个(具体任务附后)。
  2.整治改造24个老旧工矿居住区(其中拆迁改造项目17个,整治项目7个),安置面积66.50万平方米,安置6443户。其中张店区整治改造项目13个(整治 7个),淄川区2个,博山区3个,周村区5个,临淄区1个(具体任务附后)。
  3.改造43个城中村,安置面积169.81万平方米,安置14671户。其中张店区5个,淄川区4个,博山区3个,周村区3个,临淄区12个,桓台县10个,高青县4个,沂源县2个(具体任务附后)。
  六、整治改造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整治改造所需资金通过市场运作、企业自筹、职工集资、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解决,以市场运作为主。
  城中村改造所需资金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解决,拆迁安置用地以外腾空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征地补偿费用及返回留地开发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村民社会保障。
  七、整治改造的扶持政策
  (一)综合开发改造的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
  对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拆迁改造的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及其公益性用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及市以下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小区内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对改造前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项目原有容量在安置小区中继续保留,不再重复收取相关配套费。安置房及其公益性用房建设所需费用从土地成交价款中支出。
  在拆迁安置用地以外腾空土地上进行的商品房开发,相关规费收取标准按淄政发〔2008〕46号文件对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的优惠政策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和中小学建设补助资金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缴纳总额的50%,在领取预售许可证时缴纳余款。承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审核批准后,可减免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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