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中村。在城市现状建成区内没有实施规划和配套改造的村庄。
四、整治改造的方式
(一)棚户区
1.综合开发改造。对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采用拆迁安置与商业开发捆绑,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拆迁改造。拆迁安置用地以外腾空土地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普通商品房开发。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限定资质等级、信用评价等级等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2.政府组织改造。对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拆迁改造。
结合棚户区改造,政府要建设部分廉租住房用于实物配租,并优先安置棚户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
(二)老旧工矿居住区
1.综合开发改造。对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以破旧平房为主或危房突出的老旧工矿居住区,采用拆迁安置与商业开发捆绑,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拆迁改造。拆迁安置用地以外腾空土地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普通商品房开发。对参与老旧工矿居住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限定资质等级、信用评价等级等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2.集资合作建房改造。对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以破旧平房为主或危房突出的老旧工矿居住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工矿企业组织利用单位自用土地通过集资合作建房进行拆迁改造。
3.政府组织改造。对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以破旧平房为主或危房突出的老旧工矿居住区,因企业破产或企业困难无力组织改造的,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拆迁改造。
4.老旧工矿居住区整治。对不是以破旧平房为主或危房不突出,属于环境差、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备或年久失修的老旧工矿居住区,主要通过提升住房使用功能、优化环境、完善基础配套设施的方式进行整治。该类老旧工矿居住区的整治由工矿企业组织实施;破产企业或企业困难无力组织整治的,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整治。
(三)城中村
城中村改造必须将村民居住安置用地和生活保障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大力倡导组团式规划,对具备合并条件、有利于整体连片开发的相邻村居,积极推进合村并居,提高城市资源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水平。城中村采用拆迁安置与商业开发捆绑,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拆迁改造。拆迁安置用地以外腾空土地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普通商品房开发。拆迁安置用地以外腾空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拍、挂等方式进行出让时,要将村民安置方案纳入出让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按出让条件对村民进行妥善安置。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综合考虑辖区内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改造项目的土地附加值、改造难度等因素,单个项目改造有困难的可采取项目搭配的方式加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