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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
(淄政发〔2008〕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改善民生,拉动内需,加快以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居民和城中村村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为目标,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努力把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为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旧城区改造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明确工作计划、重点和目标,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全面启动我市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的整治改造工作。
  (二)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原则。要始终坚持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的出发点,在拆迁、补偿、安置等政策制定上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需要,优先安置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改造中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合理调整各方利益关系,切实保证整治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三)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要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
  (四)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改造坚持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改造政策、标准和程序要公开公布,拆迁、建设、回迁安置等重要环节要实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整治改造的范围
  (一)棚户区。在旧城区内国有土地上由破旧平房构成,混杂大量违章搭建建筑,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没有公共排水等基础设施,居民生活环境恶劣的危旧房集中片区。
  (二)老旧工矿居住区。在城市规划区内由原区县属以上国营企业在国有土地上组织建设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居民生活环境恶劣、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危旧房集中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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