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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大发改收费字[2008]665号)


庄河市、普兰店市物价局、财政局

  两市《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庄价发[2008]2号、普价发[2008]11号)收悉,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15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庄河市、普兰店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 居民生活(含部队、学校、行政事业性单位)为0.60元/立方米。

  2、 工业、商业企业(含旅游业、大众浴池)为0.90元/立方米。

  3、 特种行业(含桑拿洗浴、经营性游泳馆、纯净水和矿泉水等)为1.1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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