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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受理中相关认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受理中相关认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改〔2008〕780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的通知》和《关于住房保障政策中相关认定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就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受理中相关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租房补贴

  (一)危陋房屋拆迁中选择定向安置房且他处无住房,并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收入认定标准的拆迁户,凭《天津市住宅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或《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在拆迁安置临时过渡期内,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租房补贴从申请人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当月起计发。区房管局应当依据《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确定的安置房入住时间,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上,明确租房补贴停止发放日期,建立管理台帐,并报市住保办备案,以备核查。

  (二)对小城镇建设拆迁中非农业户籍家庭,选择实物安置且他处无住房,并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收入认定标准的拆迁户,在拆迁安置临时过渡期内,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租房补贴从申请人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当月起计发。区(县)房管局应当依据街道、乡镇主管小城镇建设部门、拆迁公告或《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确定的安置房入住时间,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上,明确租房补贴停止发放日期,建立管理台帐,并报市住保办备案,以备核查。

  (三)申请家庭户籍“空挂”在申请人父母或子女现住房处,但申请家庭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且在外租房居住两年以上的,可以不分摊父母或子女的现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此类申请家庭须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落户情况说明》、《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租房证明材料。

  (四)根据环城四区、滨海三区、武清区、宝坻区和三县的区域特点,对居住平房和老式楼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可按有效使用面积认定,并在《申请审核表》现住房情况栏中予以注明。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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