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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检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体系考核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汇总检查记录、评定结果,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现场检查意见表》,并签字。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现场检查意见表》,应经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确定签字并盖章。本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被检查企业留存。

  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企业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等问题时,检查组应立即终止检查,并及时报告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体系考核时间一般为2日,根据被检查企业与产品的具体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如需延长,应经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体系考核时,可以仅对重点要素实施检查:

  (一)因企业名称变更或生产地址扩增、搬迁未降低原生产条件且质量管理体系无变化的;

  (二)因衍生规格,或增加品种虽不属于同一注册单元,但产品工艺类似且不具有高风险的。

  第二十五条 重点要素检查是指按照产品风险评价、风险管理的原则,重点检查与之相关的体系要素。

  第二十六条 实施重点要素检查的企业,应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和覆盖产品无变化的资料与声明。

第四章 考核报告

  第二十七条 体系考核完成后,检查组应将《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检查记录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现场检查意见表》及有异议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资料的审核(附表5),确定考核结论:

  (一)当“严重缺陷为零,一般缺陷≦10%”;其考核结论为“通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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