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黄政发〔2008〕31号)
为了严格实施野外火源管制,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全市所有的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集体林场、集中连片的封山育林区和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地段为森林防火戒严区。
二、自此令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四、五级高森林火险时段为全市森林防火戒严期。
三、森林防火戒严期间,森林防火戒严区所有路口设置森林防火检查哨卡,对进入人员进行严格检查,扣留其携带的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物品,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森林防火戒严区。违者,检查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森林防火戒严期间,森林防火戒严区上坟祭祖时,严禁烧纸、点蜡、燃放鞭炮;违者,依法严惩。
五、森林防火戒严期间,森林防火戒严区内严禁吸烟、烧火取暖、烧田埂、烧地岸、烧山;违者,依法严惩。
六、森林防火戒严期间,各级各类防火专业人员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公民应服从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和调遣,禁止组织老弱病残孕和未成年人参加扑火。
七、扑救森林火灾时,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权优先使用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扑火物资组织扑救。必要时,可强制征用。交通部门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
八、对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 长:刘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