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森林资源采伐管理
(一)各地要按照林业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的森林资源采伐审批程序,按程序、按权限逐级审批,严格实行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
(二)严格控制皆伐。各地要根据森林成熟状况、立地条件和经营水平科学确定皆伐方式、核定皆伐面积。平原湖区杨树工业原料林一次性皆伐面积可大于300亩,其它地方(含低产林改造)一次性皆伐面积不得大于300亩,皆伐伐区周围应保留不少于皆伐面积的林地(带)。
(三)严格规范低产林改造林木采伐管理。各地低产林改造要坚持以大型龙头企业规模经营为主,以发展速生工业原料林为主,严格按规定确定低产林改造地点。对符合低产林改造条件的,先编制总体规划,再进行年度作业设计。作业设计要符合工程造林和森林采伐技术规程的要求,作业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按程序、按权限审批林木采伐。整地要能控制水土流失,清理林地严禁炼山,凡纳入低产林改造的,要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造林时要营造混交林,不得栽植纯林。
(四)严格生态林木采伐管理。各地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长江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等生态林木保护管理,从严控制采伐,禁止商业性的采伐,培育、抚育经营性采伐要严格按《
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各地要切实保护好“古、大、珍、稀”名木。
四、强化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
(一)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站(点)的清理整顿。各地对设备简陋、资源浪费严重和缺乏原料来源的经营加工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经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未按批准范围进行加工的单位,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坚决杜绝无证经营加工的现象;对大肆收购非法木材,导致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二)严格控制木材经营加工站(点)数量。从现在起,原则上全市不再审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许可。各地要向森林资源消耗大户派驻森林资源监督员,建立资源消长台账,落实监管责任制。
五、加强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制定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将森林资源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对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以及出现超限额采伐森林、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重大森林火灾、重大林业生产安全事故等问题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