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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政发〔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林地管理工作
  各地要把保护林地作为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国家对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明奖惩,强化责任,采取严格措施,加强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形成“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占补平衡”的管理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近年来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认真清理,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的处理力度。各地实施的土地治理工程,凡属于林地的,治理后必须用于造林,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
  二、规范集体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一)依法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凡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农户同意,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林业生产要素市场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公开进行。林地和林木的流转应按“林业要素市场”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评估,不得搞暗箱操作、贱卖山林。森林资源依法流转后,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监管,搞好服务,督促林地使用者及时造林。
  (二)认真抓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地林业部门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认真审查申请材料,把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关。对“四至”清楚、权属关系明确、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的每宗林地,要及时为林权所有人办理林权证。凡流转程序不合法、林权登记手续不完备和林权争议未解决的,一律不得办理林权证。
  (三)积极支持和鼓励集体林地向林浆纸项目流转,保护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对纸浆原料林采伐更新实行计划单列,依法管理。
  (四)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收益部分要确定合理的分配方式分利到户,村组、集体确因公益事业的需要可提留少量部分,提留前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农户或村民代表同意。农户每年的收益部分都要以股权证的形式进行明确。集体林木所有权转让必须进行评估,其转让费采取分期付款,林地租金可采取一年一收的方式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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