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25号)
《湖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08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鸿忠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湖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以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权责统一、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责任追究与批评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监察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